賣屋逾6戶 明年起 課5%營業稅
國內房市熱絡,財政部日前接獲檢舉有人在全省各地銷售千百戶中古屋,賺取暴利,並未課徵營業稅,因此財政部賦稅署最近發函五大國稅局通令,決定自明年1月1日起,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房屋(含法拍屋),每年售屋訂定達六戶以上者,納入查核範圍內,且依法課徵五%營業稅,另課徵營所稅,且併入課徵綜所稅。
不過,賦稅署強調,這六戶以上者,排除自用住宅用地、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的房屋者。
擴及網拍 影響約1000人
這是財政部首度鎖定房市投資客課徵五%營業稅,包括有固定營業場所者,也擴及到拍賣網站銷售房屋者,這對房市有一定衝擊與影響。賦稅署初步調查估算,全台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房屋達六戶以上者,每年高達約一千人。
至於賦稅署為何以銷售六戶為課稅基準,財政部官員說,若是門檻訂定太低,對房市衝擊太大,若是門檻訂定太高,課不到稅,因此採用適中標準。
這三年來,國內房市由谷底翻昇飆漲,尤以去年投資客買屋與法拍屋異常熱絡,甚至有人透過網站銷售房屋。賦稅署去年接獲有人檢舉,指陳有人在北部、南部銷售幾百戶或幾千戶房屋,賺取暴利,但卻不繳納營業稅,經查了解屬實後,基於稅制公平,決定要課徵營業稅。
賦稅署公布,凡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,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,自97年1月1日起,應法課徵五%營業稅:(一)設有固定營業場所(除有形營業場所外,也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)。(二)具備「營業牌號」(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)。(三)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者。(四)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營業人。
賦稅署指出,自明年1月1日起,將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(含法拍屋)達六戶以上者(排除自用住宅用地、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之房屋),先行納入查核範圍,且審酌交易頻率及詳予查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,依法課徵五%營業稅。
同時,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,依營業稅規定,除通知限期補辦外,處三千元以上、三萬元以下罰鍰;逾期仍未補辦者,得連續處罰;若有短漏報銷售額或短漏開統一發票者,則應依法處罰。
賦稅署提醒,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,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登記,以免受罰。